【原创】反垄断诉讼 质检总局何须躲躲闪闪?

兔子哥 发布于:2008-8-31 22:23 分类:文字  有 73 人浏览,获得评论 0 条  

  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颁布,4家防伪企业依法将涉嫌强制推行监管码的国家质检总局告上法庭。8月2日,传出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司长邬建平跳楼自杀的消息。(人民网 8月28日)
  这起“民”告“官”的事件发生在《反垄断法》颁布之际,正处在风口浪尖,一时间成为举国关注的焦点。众目睽睽,质检总局坐不住了,马上跳出来为自己辩护,急于证明自己的清白,并在29日召开了新闻发布局“以正视听”。
  在进行网页搜索时,笔者意外发现,多篇发布在新华网和人民网上的与该事件相关的网页提示已被删除,电子监管网上形象宣传大使刘德华的网页也被悄然撤下。
  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对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进行防伪认证本是一件造福于民的好事,老百姓欢迎都来不及,又怎会招致质疑声一片?不管质检总局如何辩解,涉嫌行业利益输送已是不争的事实,司长的死亡也不是一个“意外”是说明得了的。
  笔者以为,在这起事件中,质检总局难逃其咎,其罪有三:
  1、非法参股30%成立中信国检公司。报道称,电子监管网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将创造每年2000亿元的价值空间。这就意味着,质检总局每年至少将分得600亿元的收益。国家机关参与市场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在多方质疑下,质检总局不得不在4月11日黯然退出,还给了自己一个下台阶的理由“参股是一个形式,是为了全过程参与研发建设”。试问,如果事件未被关注和披露,质检总局会爽快吐出这块大蛋糕吗?
  2、以主管部门名义间接参与服务性收费。质检总局是国内食品企业的顶头上司,政令一出,事业企业焉敢不从?每年600元的费用虽然不多,但成千上万的企业合计起来也绝对是一个天文数字。事业性收费需要按国家规定执行,行政机关擅自向企业进行服务性收费是违法行为。“我们没有向企业收费”,质检总局的辩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试问,没有质检总局的金字招牌和官方“暗示”,食品企业会向一家没有任何防伪行业工作经验的新企业缴费?
  3、为司长邬建平非正常死亡辩护。目前还没有证据显示,邬建平的意外死亡和此案件有直接关系,但质检总局迅速对媒体的怀疑进行了“解释和澄清”:“事实上,邬建平只是在检察机关侦查某单位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配合调查时意外身亡”,“所谓在其办公室和家中搜出现金之说纯属捏造。”(8月30日 大洋网)42岁正值年富力强的主管食品生产监管的司长邬建平死的蹊跷,8月1日企业一上告,8月2日邬建平就“非正常死亡”,被人质疑在情理之中。但真相尚未水落石出,质检总局就对死亡原因妄加定论,是不是太过草率,这又岂是国家机关对待事实应有的客观态度?
  无风不起浪,企业的指控绝非空穴来风。不管案件审理结果如何,作为国家机关的质检总局都应该本着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自我深刻反省,以期改进自己的工作。对于公众的质疑,他们却躲躲闪闪,百般为自己辩解,人们深感遗憾。“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又何妨?
  所谓“身正不怕影子歪”,提高政府机关公信力才是质检总局取信于企业和民众的关键。“取信于民”这点,对其他国家机关同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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